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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刑事犯罪行為如何提出刑事告訴?刑事提告的流程為何?

針對刑事犯罪行為如何提出刑事告訴?刑事提告的流程為何?
 
刑事提告

一、提出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所謂司法警察官,一般是指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警察局之分局或派出所。

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於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之

    所謂告訴權人,原則上為犯罪之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其他告訴權人,例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可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其特定親屬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犯罪之起訴、審判必須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要件。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刑法中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有: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竊盜罪、第343條親屬間詐欺罪及背信罪、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第359條未經允許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罪等。


    若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告訴權人是否提起告訴,不會影響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審判;例如新聞上常見的普通竊盜罪、詐欺罪等,縱使被害人撤回告訴,亦不影響檢察官起訴被告,即因普通竊盜罪、詐欺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應向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地或被告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

四、有別於過往的報案三聯單,於2021年3月1日起,在司法警察機關報案後,告訴人可取得格式統一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作為報案證明。但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仍須製作報案筆錄,告訴人不可不慎!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收到法院的傳票
♦我想上訴
♦其他


※律師代為主張權利的活動
♦我想提告
♦我想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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