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經常會碰到被害人對他人提出告訴,但是後來被告被不起訴,然後被害人也就是告訴人又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是還是被高檢署作成駁回處分,這個時候告訴人究竟還有沒有什麼救濟的管道?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說結論,是可以再向管轄的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再議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所以告訴人如果對於高檢署所作成駁回再議的處分書仍有不服,告訴人可以在接到高檢署處分書後十天以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刑事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如果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一審或二審的判決有不服的話,是可以寫狀子並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的。
法律依據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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