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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範內線交易主體

    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範內線交易主體所稱「基於職業關係」,一般係指接受發行公司委託處理事務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證券承銷商等(參見賴英照著,「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第351頁)。然其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參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年10月30日(78)臺財證(二)字第14860號函)。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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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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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為主張權利的活動
♦我想提告
♦我想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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