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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如何向法院聲請改用通常程序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赦、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

    所以如果被告在收到地檢署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如果認為有「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赦、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之情形(尤其是認為自己是冤枉的、無罪的),可以寫個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否則如果沒有做這個動作,後續法院可能就會直接以書面審理的方式逕行判決,連開庭審理都不會開庭,被告很難再有辯駁的機會,不可不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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