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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胸部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是本案被告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故意自後擁抱A女並以手觸摸A女胸部,核其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及觸摸其胸部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012號)。

性騷擾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處罰,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要件,亦即,須行為人具性騷擾意圖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外,尚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而在「觸摸」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中,該條項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如臀部、胸部,而為防免對被害人就其他身體部位之身體決定自由保護之疏漏,該項規定且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保護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客體之概括性補充規範,此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法規範涵攝外延之確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應參酌立法理由關於使人感受「性別冒犯」之立法意旨等,綜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上易字第1號)。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規定之罪,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合前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者;又該條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64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臀部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本件被告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故意以其勃起之生殖器觸碰A女臀部,核其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交通事故及公共危險類
♦其他特別法類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收到法院的傳票
♦我想上訴
♦其他


※律師代為主張權利的活動
♦我想提告
♦我想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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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性騷擾】,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之辯護後,獲刑事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
【罪名】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一審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因遭告訴人提出性騷擾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之辯護後,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亦同意撤回告訴,被告最後獲刑事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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