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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律師告訴你刑事背信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背信罪律師告訴你刑事背信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實務上常常碰到有當事人問說:「對方跟我簽了合約卻沒有好好履行,我可不可以告他背信?」、「我的員工自己在外面偷開公司,並跟我的公司競爭,這樣是不是有構成背信罪?」類似這樣的問題,而有關刑事背信案件或因為背信罪是否構成所引發的糾紛,算是實務上經常見的刑事案件種類的一種。

背信罪
 
    在這邊我們就來針對刑法上背信罪的構成要件與相關問題作一個深入的探討,然後再舉一些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類型來作分析與說明有關的實務攻防關鍵,希望閱讀完本篇文章的您能對背信罪這個犯罪類型的相關問題能夠有所更深的認知。
 
★刑法背信罪的法律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有關背信罪的法條規定(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我們先來看看實務上法院判決對於背信罪構成要件的說明:「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刑事判決)。」所以有關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再細分為下列幾項,通常也是背信案件的攻防關鍵:
    1.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背信行為本質上係「違反信任關係之行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背信罪為目的犯,其中對於損害本人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予本人財產損害之事實,有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參照)。
 
    2.為他人處理事務。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即代理或代表他人辦理其事務之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居於獨立性之地位,抑輔助性之地位而處理,則非所問;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原因,並無限制,有基於公法上之原因,有基於私法上之原因,有基於契約關係者,有基於單方行為者,或依習慣處理他人之事務者;又受任人為他人(即委任人或本人)處理事務,基於雙方之內部關係(即委任關係),在法律上即發生誠實(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是關於背信罪之本質,在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因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以加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參照)。

背信案件
 
    3.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刑法342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條),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4.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80號、87年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且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案件類別
♦一般財產類犯罪
♦不法、強制侵害財產類
♦妨害婚姻及家庭類
♦偽造文書等類
♦侵害生命或身體類
♦妨害性自主類
♦妨害風化類
♦妨害秘密與電腦使用類
♦妨害名譽類犯罪
♦妨害自由類
♦妨害司法類

 
※律師的辯護活動
♦家人或好友被逮捕了
♦家人或好友被羈押了
♦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收到法院的傳票
♦我想上訴
♦其他


※律師代為主張權利的活動
♦我想提告
♦我想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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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背信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因離開原任職公司前,另外籌備成立新公司,而後H君遭前公司提出背信罪之告訴,檢察官亦以背信罪提起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說服法官認同本件並無背信之犯罪事實,最後獲刑事一審法院為H君無罪之判決,告訴人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二審亦仍維持原判無罪確定。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背信,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為某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因處理大樓都更相關事宜中,導致某住戶產生誤解,遭告訴人提出背信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並無背信之犯罪事實,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當事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本所律師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獲二審法院改判對造有罪

【罪名】
背信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二審法院改判有罪,並主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後,方獲得法院緩刑之宣告。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之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與公司競爭之同業經營,經檢察官提起背信罪之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經本所律師接手代理二審上訴程序之告訴代理人後,被告最後在法院認罪,並與被害人L君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L君。

 
★更多成功解決案例 
☆刑事案件實際解決事例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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