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律師告訴你刑事侵占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實務上常常碰到有當事人問說:「我把錢托給對方管,但對方卻把我的錢給侵吞,我可不可以告他侵占?」、「我的員工趁著我不注意的時候,把公司的款項給私吞了,這樣是不是有構成業務侵占罪?」類似這樣的問題,而有關刑事侵占案件或因為侵占罪是否構成所引發的糾紛,算是實務上經常見的刑事案件種類的一種。
在這邊我們就來針對刑法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與相關問題作一個深入的探討,然後再舉一些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類型來作分析與說明有關的實務攻防關鍵,希望閱讀完本篇文章的您能對侵占罪這個犯罪類型的相關問題能夠有所更深的認知。
★刑法侵占罪的法律規定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中有關侵占的相關法條規定:
1.刑法第335條規定(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36條規定(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