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律上的需求或問題
請隨時與我們聯絡
(02)8369-5898
09:00~18:00(週一至五)

(02)8369-5898

09:00~18:00

(週一至五)

妨害名譽律師告訴你刑事公然侮辱、誹謗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妨害名譽律師告訴你刑事公然侮辱、誹謗案件的攻防關鍵是什麼?
 
      實務上常常碰到有當事人問說:「對方在網路上用他的帳號罵我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罵人家『傻逼』、『他媽的』類似這樣的字眼有成立公然侮辱罪?」、「同事到處說我壞話,這樣我可以告他誹謗罪嗎?」、「有網友在網路上轉傳一些損害到我名譽的內容,這樣能不能告他加重誹謗?」類似這樣的問題,而有關刑事公然侮辱或誹謗案件或因為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是否構成所引發的糾紛,也算是實務上非常見到的刑事案件,尤其現在網路時代,許多人在網路上輕率的發言,很容易就會觸犯妨害名譽的相關罪責。
 
    在這邊我們就來針對刑法上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相關問題作一個深入的探討,然後再說明有關的實務攻防關鍵,另外也介紹一下提告的流程與提醒提告的期限,希望閱讀完本篇文章的您能對公然侮辱、誹謗罪這兩個犯罪類型的相關問題能夠有所更深的認知

★公然侮辱罪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公然」的解釋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故行為人以「簡直是王八蛋,他媽的」一詞辱罵被害人,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以貶損其人格及尊嚴;次按行為人辱罵之地點,係在八人在場之會議室內,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已達公然之程度,且該會議室並未上鎖,亦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係犯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所以簡單講,如果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下,例如在大庭廣眾之下,或是在網路公開的平台或社群媒體、很多人開會的會議室裡面,甚至是LINE的群組裡面,都是可以符合公然侮辱裡面「公然」這個要件的。


 
(三)「侮辱」的解釋
    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舉凡是罵人家「XX娘」、「婊子」、「白癡」等等諸如此類辱罵或侮辱他人的字眼或言語,甚至是用動作(例如往人家身上潑灑糞便),都有可能符合「侮辱」這個要件。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所以雖然譬如有個人很胖,你就算罵他「死胖豬」他可能不以為意,但是就社會通念來講,罵人家「死胖豬」應該算是一種侮辱,對於別人的名譽確實會有所毀損。

    「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而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對於一個人作適當的評論不是不行,但如果講話講得太超過,流於情緒性的謾罵、人身攻擊,也是會構成侮辱的,例如一個人就算做事做得再糟糕,你罵人家是「狗娘養的」,那就已經超過法律可以容忍的範圍了。

    所以簡單講,會不會構成「侮辱」這個要件,也就是
個人的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當時所受之刺激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等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四)必須要有公然侮辱的不法犯意

    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行為人因遭告訴人指摘任意拍照而認受到告訴人冤枉,對其指責無法認同,脫口說出「神經病」之言語,或有過於激烈而有失允當,然從實質上判斷,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客觀上難認已影響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僅屬用字遣詞不當,尚不得因此遽認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不法犯意(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參照)。」所以有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在具體案件中也可能是一個攻防的重點!

(五)加重公然侮辱罪
    如果以強暴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者,那麼處罰會比一般公然侮辱更高,那什麼是所謂的「強暴」呢?
例如往人家身上潑灑糞便或丟一些動物內臟之類不堪的東西,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以強暴的方式去公然侮辱別人。

(六)罵人也有價目表?
    雖然前一陣子網路上瘋傳一張網友整理有關罵人被法院判決處罰的價目表,
但是實務上那可能只是個案法官的看法,並不可能每個案件的法官都會判一樣,另外因為涉及到罵人的人與被罵的人身份地位或知識教育、社會經濟狀況種種因素的不同,所以每個個案判出來的金額肯定不會一樣,就好像鴻海的郭台銘董事長跟一個一般小老百姓被罵一句,他可能判決的處罰金額或賠償金額就會差很多了。

(七)提告流程

    其實告人也沒那麼困難,你只要把被罵的證據(例如截圖、錄音錄影或證人)準備或整理好,然後到警察局去說你要報案提告,警察就會幫你做筆錄,然後你取得報案三聯單就可完成提告程序;另外當然你也可以到地檢署去按鈴申告,或是寫告訴狀(告訴狀格式可以去司法院或一些地檢署的網站都有可以下載的告訴狀範例)送到地檢署去,這樣也是可以完成提告的動作的。

(八)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一樣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不告不理」,如果告訴人沒有提告或後來撤告,那地檢署跟法院都不能再處理下去,所以如果真的有罵人,建議可以考量在適當的賠償金額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換取對方撤告;另外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一樣也都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所以最晚從你知道被罵的那天起,不要超過六個月才提告喔!否則可能會超過時間而變成無法提告成功。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網路名譽權的侵犯
 
★誹謗罪
 
(一)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的解釋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講就是沒事在外面亂說或亂傳別人的壞話或一些不實的流言斐語,而可能會損害別人的名譽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在外面亂說人家在兼差做特種行業,或亂傳別人有收上下游廠商的回扣,類似這樣不實、中傷他人的話,都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如果是散佈文字或圖畫的方式誹謗他人的話,還會因此構成「加重誹謗罪」,處罰會比一般的誹謗罪還要來得重,例如用ˇ電子郵件散佈一些有關他人的不實消息而足以傷害到別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二)免責條件
    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事實陳述必須符合「真實惡意原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所以如果針對事實有經過一定的查證,就算最後證明講的不是事實,那麼還是可能會被認為沒有真實惡意,而不會受到處罰。

(四)意見表達必須符合「合理評論原則」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這個就好像電視上很多名嘴可能會針對一些公共事務提出一些批判,如果是屬於可受到公評的事情,就算用字遣詞有比較難聽,也不會構成誹謗罪。

 
---------------------------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鄰人辱罵,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再議及為告訴代理人後,獲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

【罪名】
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改為起訴之處分,最後並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被鄰居辱罵「你們他媽的!」、「你他媽!」等語,原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對造C君,經當事人委託我們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高檢署認同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我們繼續受託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之處分,並經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



當事人遭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成立【加重誹謗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獲刑事二審法院改判被告【無罪】之判決

【罪名】
妨害名譽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詳細過程】
當事人S女因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相關人員有意見上之爭執,並於網路上發表一些意見後,遭告訴人提出告訴,而最後遭檢察官以妨害名譽起訴,刑事一審法院亦判決被告有罪,後來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上訴刑事二審後,協助S女提出詳細之論證與辯駁,並成功駁斥刑事一審法院判決S女有罪之論點,獲刑事二審法院最終改判S女無罪之判決。


★更多成功解決案例 
☆刑事案件實際解決事例


LINE ICO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