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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偽證罪刑事律師協助辯護或提告

★偽證罪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責,所謂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必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始科以偽證刑責(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3號、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判決同此見解)。

偽證罪

(三)須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
    所謂偽證,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如被告就其聽聞之事而為證述,或因誤會、記憶不清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不能以本罪相繩。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如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固與該條規定不合,即對於案情有重要之關係之事項所述不實,而非出於故意者,仍難以偽證罪論;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32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裁判意旨參照)。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偽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偽證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因恰巧涉入同事間之糾紛,並因此曾被地檢署傳喚去當證人,告訴人對其提出告訴指稱其作偽證,而最後L君遭檢察官起訴偽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說服法官認同L君所述雖與事實過程不完全相符,僅因其記憶不清所致,且所述與事實不符之部分,亦並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者,最後獲刑事法院為L君無罪之判決。

 
★誣告罪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二)誣告罪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誣告罪之成立不以所申告之事實全屬虛構為限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出於憑空捏造、虛構事實之誣告故意而申告他人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至所申告之事實,並不以全屬虛構為限,倘部分虛構之事實,客觀上已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仍應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判決意旨可參)。

誣告罪

(四)誣告並不以所訴事實須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審理為要件
    刑法上之誣告罪,祇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一經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亦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應構成,並不以所訴事實須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審理為要件(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告訴人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即可能夠成誣告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訴,若經查明被訴人確無此犯罪行為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303判決意旨參照)。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前男友誣告,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誣告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最後在法院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遭前男友誣告未經其同意前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誣告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實係以明知不實之情事,而對K女提告,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被告最後在法院認罪,並與被害人K女達成和解,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K女。



當事人因遭對方誣告,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獲對造同意給付一百萬元之賠償金

【案由】
誣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
被告同意給付一百萬元之賠償金和解。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遭前男友誣告偽造文書等罪,刑事程序被告遭檢察官以誣告罪起訴後,再經本所律師代為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後獲對造同意給付K女一百萬元之賠償金和解,以獲取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誣告,一審判決無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二審辯護後,獲法院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罪名】
誣告
【處理結果】
★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之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與L女因檢舉長官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對方為檢察官不起訴後,反對二人提出誣告告訴,二人後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之後,本所代理刑事二審辯護,最後獲得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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