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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別法類犯罪(毒品、洗錢、銀行法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5、8、10、11條等之規定。
(一)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毒品律師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2、14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辯護後,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女因找工作而將自己提款卡及密碼告訴詐騙集團人員,遭檢察官提起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法院認同本件被告L女並無違反洗錢防制法,最後獲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為無罪之判決。

 
★銀行法

    銀行法第125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5條之2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被告等人以保證一定可以獲得高額紅利為由,誘騙當事人等四人投資股票圈購及菲律賓賭場等事業,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違反銀行法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L男等四人遭被告等人以保證一定可以獲得高額紅利為由,誘騙當事人等四人投資股票圈購及菲律賓賭場等事業,當事人L男等四人因而交付數千萬元之鉅額款項,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被告等人遭台灣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違反銀行法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名,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詐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及O女經營課程教授事業,因故遭上課學員提告詐欺,而後C君及O女遭檢察官起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與詐欺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成功讓法官認同C君及O女並無構成任何犯罪之事實,最後獲刑事法院為C君及O女全部無罪之判決。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91、91-1、92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違反著作權法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W君因使用Youtobe之影片連結,卻遭告訴人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並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法律構成要件,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組織犯罪條例第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指為犯罪組織之成員,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組織犯罪條例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君因與債務人接觸過程中,遭債務人無端指訴為犯罪組織之成員,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犯罪嫌疑人並非犯罪組織之成員,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32、36、35、36、38、40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指控與未滿18歲的少女性交易,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君因與一女性進行性交易,而該女性實際上未滿18歲,故遭指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成功舉證並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犯罪嫌疑人事前皆以為該名女性已年滿18歲,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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