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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刑事律師協助辯護或提告

★竊盜罪、竊佔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加重竊盜罪構成要件之解釋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係指「日出前、日沒後」;又同條項第二款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冷氣孔、房間門或通往陽臺之門即屬之,而窗戶具有防閑作用,非其家由此進出之門,自屬該條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裁判、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為防盜另外裝設之鐵窗、窗戶自屬「其他安全設備」。另同條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




(三)私接電線
    按電業法第106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諸該條各款、同法第2 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號判例意旨參照)。


※延伸閱讀
♦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的流程為何?
♦什麼是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條件為何?如何爭取緩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獲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H女因前有竊盜前科,而檢警調取竊盜現場之監視攝影器畫面後,認為H女犯罪嫌疑重大,而最後遭檢察官起訴竊盜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辯護後,最後提出不在場證明,並成功駁斥檢方起訴H女之論點,獲刑事法院最終為H女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遭指控因繼承遺產問題而竊盜,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L君因被繼承人過世而繼承人間就遺產問題產生糾紛,而遭對方控告有竊盜之犯行,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成功舉證並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犯罪嫌疑人並無任何竊盜之行為或犯意,最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當事人因遺產糾紛遭對方竊取財物,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告訴後,獲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罪名】
竊盜罪
【處理結果】
對造遭到檢察官作成起訴之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K女因遺產糾紛遭對造竊取個人財物,經當事人委託我們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之後,最後成功證明對造確有竊盜之犯行,地檢署檢察官亦作成起訴對造之處分,最後被告於刑事一審法院亦被判有罪。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6條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搶奪與強盜之區別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刑事判例)。

 
★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28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2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
 
 
★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有二:須有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須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二者缺一,即不能成立該罪;又行為人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成立他項罪名,要無以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相繩之餘地(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24年上字第3666號判例意旨參照)。

恐嚇取財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及毀損】等罪,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辯護後,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罪名】
侵入住宅、加重竊盜及毀損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詳細過程】
當事人Y女因遭告訴人提出侵入住宅、加重竊盜及毀損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偵查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檢察官認同本件被告並無任何犯罪事實,最後獲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56條規定:「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實際解決事例

當事人遭告訴人提告【毀損(損害)債權】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辯護後,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之判決
【罪名】
毀損(損害)債權罪
【處理結果】
★當事人獲刑事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
【詳細過程】
當事人C女因將自己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遭告訴人提出毀損(損害)債權罪之告訴,經本所律師受託代為刑事一審審判程序之辯護後,說服法院認同本件被告C女並無任何犯意,最後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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